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雄小字第26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陳貴鵬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小字第26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10月31日
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46 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姿敏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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