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謝俊鐘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小字第228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 日下午
4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明慧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婷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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