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簡麗勳
被 告 萬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1,765
元之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自行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0,000 元,事實理由欄則記載財產損失30萬元、
非財產損失3 萬元,足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 元。且原告請求之內容均為賠償,包括解約賠償
、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失賠償,非得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減免裁判費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
76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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