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8年度,37號
KSEV,108,雄勞小,37,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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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伊睿煬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被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08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自民國104 年4 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員,薪資以銷售貨品毛利35% 之業績獎金計算,被告公司每月並提供其新台幣(下同)2,000 元,以自行投保勞、健保之事實,已提出錄取通知單、承攬契約書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原告另主張被告公司尚有107 年12月份之業績獎金(已開立發票者),及事後收款之業績獎金共50,850元未發給之事實,亦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亦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公司給付50,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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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