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8年度,113號
KSEV,108,雄勞小,113,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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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趙慶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破壁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豐永公 司)」、「破壁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破壁公司)」為被 告,然未提出豐永公司、破壁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難以確定豐永公 司、破壁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及住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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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破壁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