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再小字第1號
再 審 原 告 蔡政璜
再 審 被 告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雄
勞小字第3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00元【計算式:(30
,000元×3 個月)+(1,800 元×3 個月)=95,400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