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再小字,108年度,1號
KSEV,108,雄勞再小,1,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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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再小字第1號
再 審 原 告  蔡政璜 


再 審 被 告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雄
勞小字第3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00元【計算式:(30
,000元×3 個月)+(1,800 元×3 個月)=95,400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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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