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520號
KSEV,105,雄簡,1520,2019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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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劉美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元凱張沈秋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34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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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