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8年度,56號
MKEV,108,馬補,56,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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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芸甄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 萬3,4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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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