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芸甄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 萬3,4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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