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等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8年度,48號
MKEV,108,馬補,48,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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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8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楊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富吉商行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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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