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8號原 告 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楊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富吉商行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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