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1號
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訴訟代理人 林明冠
陳豊欽
袁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立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萬9,9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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