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8年度,41號
MKEV,108,馬補,41,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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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1號
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訴訟代理人 林明冠  
      陳豊欽  
      袁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立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萬9,9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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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立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