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秩易字,108年度,8號
MKEM,108,馬秩易,8,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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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馬秩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黃大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8 月6 日以108 年度馬秩字第20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
繳納,經移送機關於108 年10月8 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80105008
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裁處罰鍰(下同)2 仟元確定,惟逾期未繳納罰鍰, 爰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 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易以 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 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寄存送達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62條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亦 有明定。準此,警察機關對受處分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須待 執行通知書合法送達後,仍逾期未完納罰鍰者,方得持以向 該管簡易庭聲請易以拘留。
三、經查,本件移送機關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將執行通知單之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被移送人戶籍地而 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及照片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於 同年10月6 日始生送達之效力,並應以同年10月16日為罰鍰 完納期限,本件移送機關未加計10日期間,逕以108 年10月 6 日為罰鍰完納期限,認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罰鍰,並於同年 10月8 日即向本院聲請易以拘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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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