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6年度,66號
KMEV,106,城簡,66,201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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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複代理人  董政煜 
被   告 黃福全(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偉俊(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郁晽(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被   告 石政求(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被   告 石一安(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被   告 石一平(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被   告 石玉斐(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被   告 石一中(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間對被繼承人黃卓柏繼承權存否,為本訴訟事 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2月2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665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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