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6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複代理人 董政煜 被 告 黃福全(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被 告 黃偉俊(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被 告 黃郁晽(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被 告 石政求(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被 告 石一安(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被 告 石一平(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被 告 石玉斐(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被 告 石一中(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一、本院前以被告間對被繼承人黃卓柏繼承權存否,為本訴訟事 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2月2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665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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