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37號
原 告 王景亮
代 理 人 王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1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4,6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台中市○○區○○段00○000○號第一類登記簿謄
本全部。並更正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