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部屬職責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軍簡字,108年度,5號
FYEM,108,豐軍簡,5,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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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軍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思振


上列被告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軍撤緩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思振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 於民國105年4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再故意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固為累犯。 然考量其前案所犯為妨害公務案件,與本案違反職役職責之 犯罪態樣、罪質不同,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之意 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軍事審判 法第1條第2項第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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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