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聖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
度偵字第24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聖修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聖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心有不滿,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不雅言 語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其行為確有不當;考量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經偵訊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943號
被 告 邱聖修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聖修為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08年7月16日下午 2時52分許 ,駕駛計程車行駛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旁馬路上, 與騎乘機車之蘇嘉南發生行車糾紛,邱聖修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將副駕駛座旁窗戶打開後,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馬路上,自車內辱罵蘇嘉南「流氓」、「低能兒」等語,而 對蘇嘉南公然侮辱。
二、案經蘇嘉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邱聖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蘇嘉南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現場蒐 證光碟1片、警方製作之語音譯文 1紙、現場照片2張、錄影 翻拍照片 2張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珮瑩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