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108年度,53號
FYEM,108,豐秩,53,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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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吳葉平 



被移送人  郭奇峯 



被移送人  蔡敬弘 



被移送人  蔡旻男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08年10月21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83886號移送書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葉平郭奇峯蔡敬弘蔡旻男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3日11時3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吳葉平郭奇峯蔡敬弘蔡旻男素不相 識,4人因行車糾紛,而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葉平郭奇峯蔡敬弘蔡旻男於警詢時之自 白。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5張 。
(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 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 序。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 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



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有司法院81年3月18日 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本件被移送 人4人互相鬥毆,雖均於警詢時陳明不提告訴,然被移送 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 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之規定論處。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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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