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8年度,298號
HUEV,108,虎簡調,298,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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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吟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冠吟邀同相對人尤明達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二次續房屋貸款為消費使用,惟迄今 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0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3349 號債權憑證為證。經調閱相 對人尤明達之相關資料後,聲請人查得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尤 金鳳留有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789 建號 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尤明達未為拋棄繼承 之意思表示,其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 承人尤金鳳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 有償登記予相對人尤秀霞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 定,請求相對人尤秀霞及其他有權繼承之人應將系爭不動產 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之所有權登記 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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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