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勝雄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張勝雄對聲請人負有現金卡、 信用貸款等債務,聲請人多年催理無果,迄今尚積欠聲請人 新臺幣2,155,182 元本金及其利息未清償,有相對人債務查 詢資料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張勝雄之相關資料後,查得 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張王猜留有雲林縣土庫鎮○○段000 、00 0-1 、000-2 、000-3 、000-4 、000-5 、000-6 、000- 7 、000-8 、000-9 、000-10、000-11、000-12、000-13、00 0-14、000-15、000-16、000-17、000-18、000-19、000-20 、000-21、000-22、000-23、000-6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 土地)。惟相對人張勝雄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其因積 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張王猜之遺產後 遭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土地無償登記予相對人張正男等人 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張正男等 人應將系爭土地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 得之所有權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全體相對人即張王猜之所有 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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