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371號
HLEV,108,花補,371,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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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周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左玉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3,992元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上開金額核為訴訟標的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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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