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16號
原 告 陳界男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起5日內補正繳納,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 9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查詢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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