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8年度,245號
HLEV,108,花簡,245,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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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吳姿含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世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及附表所示之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月10日召集民間互助會19人,採外標制 ,在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後來改在吉安鄉永興村 全民街138號2樓)開標,被告參加一會,於107年7月10日以 2,000元得標共獲得144,000元,並簽發同金額之本票1張為 憑(發票日107年7月10日、到期日108年7月10日、本票票號 792604),被告得標以後每月應該要付會款12,000元,但他 只付了3個月,從107年11月至108年7月共9個月未付,積欠 會款金額為108,000元。我在今年3月及5月沒有收到被告的 會錢,我打電話給他跟林志昌他們不接,我傳簡訊他們也不 回,我向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聲請調解,被告經通知亦不到場 。爰依合會約定、本票之法律關係(擇一勝訴即可)請求。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000元,及自107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7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3天給付原告500元之違約金。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108年1月份後因為我的薪資在法院被銀行強制執 行扣款,導致我有延誤,沒有如期付會錢,因為我的窗口一 直是對林志昌,我有什麼問題我都會告訴他,我3月份跟5月 份有把會款交給林志昌,請他轉交給原告,林志昌說利息的 部分他會處理,我不是惡意要讓我的會頭倒會,在今天我要 確認我欠他的金額,他可以接受我如何償還,我原來答應7 月份本票到期我會處理,之前兩個月我做的工程款我領不到 ,我對原告真的很抱歉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互助會會員證書、本票、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欠款明細為憑(卷15至19、43頁),被告對於 其參加原告為會首之合會已經得標並簽發本票,積欠會款未 付等情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為辯。查:原告自107年11月起 即未收到被告應付之會款,且被告是自己到場投標而得標並 簽立本票,並非由林志昌處理被告合會之事,此經原告陳述 明確,並提出本票為憑;被告與林志昌間若有委任或代理關 係,既未向原告陳明,並不能拘束原告,縱使被告所稱其交 會款給林志昌等情非虛,原告既未收取,即不生清償之效力 ,且本院依被告所稱地址傳喚林志昌到場作證,林志昌亦未 到場。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難認可採,參酌原告所提事 證,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為民法第709條之 7第1項所明定,是原告依合會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會款108,000元,自屬有據。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系爭合會是在每月10日開標,會員應於3日內交付會 款,即於每月14日起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得自應付之當月 14日起請求遲延利息(如附表所示)。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 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規定可參。原告 另依互助會會員證書記載「開標日起慢3天罰500元」請求每 3天給付500元之違約金實屬過高,本院依上開規定將違約金 酌減至0。
四、從而,原告依合會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併原告假執行 之聲請予以駁回,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本件原定108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花蓮縣停止上班上課,爰延展至108年10月1日下午3 時30分宣判,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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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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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 │利息起算日 │編號│金額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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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00元 │107年11月14日 │6 │12,000元 │108年4月14日 │
├──┼─────┼───────┼──┼─────┼───────┤
│2 │12,000元 │107年12月14日 │7 │12,000元 │108年5月14日 │
├──┼─────┼───────┼──┼─────┼───────┤
│3 │12,000元 │108年1月14日 │8 │12,000元 │108年6月14日 │
├──┼─────┼───────┼──┼─────┼───────┤
│4 │12,000元 │108年2月14日 │9 │12,000元 │108年7月14日 │
├──┼─────┼───────┼──┴─────┴───────┤
│5 │12,000元 │108年3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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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