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徐秀梅
林益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業經本院定於108 年10月17日宣判,惟 原告於108 年10月14日具狀撤回訴訟,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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