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631號
HLEV,108,花小,631,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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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被   告 楊致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69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05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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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