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425號
HLEV,107,花簡,425,2019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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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泰元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玉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肆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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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