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679號
KSYV,108,監宣,679,20191003,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黃建煌 

應受監護宣 黃租  
告之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 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 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現實際居住於屏東縣○○鄉○ ○村○○路0000號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聲請人並請求屏 東署立醫院鑑定等情,有聲請人之家事聲請狀、本院電話紀 錄等在卷可稽。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既在該老人養護之家居住 ,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 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 ,茲聲請人據此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即屬有 據,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政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