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4號
KSDV,108,選,4,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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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閩興傳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彭雯娥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朱○○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22日之虛偽 陳述,聲請人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告發涉嫌偽證,而證人朱○○於本院之證述是否涉有偽證罪 嫌,足以影響本件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故法院依該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 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訴訟中縱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是否以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法院仍得斟酌情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非謂祇須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即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 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所稱犯罪 嫌疑,亦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 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 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所指該他人所涉罪嫌,現仍在檢察官 偵查中,並未經起訴,即非屬刑事法院認該他人有何犯罪嫌 疑,自無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 抗字第91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證人朱○○於本院為虛偽陳述,聲請人已向 高雄地檢署告發為由,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雖提出其上 有高雄地檢署於108年9月18日收文戳章之刑事告發狀第1頁 影本為證,然該案件目前僅由檢察官偵查中,並未經起訴,



非屬刑事法院認證人朱○○有犯罪嫌疑之情形。且證人朱○ ○於本件訴訟是否為偽證?其證言是否可採?本院為判決時 ,本即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予 以判斷真偽,並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 情形,依前揭說明,本件並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是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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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