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良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奕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374,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