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吳國勇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0月25日民事補充上訴聲明
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032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