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0號
KSDV,108,訴,240,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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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洪常恩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宋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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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