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30號
KSDV,108,補,930,201910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鍾秉承 

原告與被告宇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2
萬元,備位請求被告給付852,000 元,上開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宇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