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41號
KSDV,108,補,1341,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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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宜信 
訴訟代理人 洪偉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913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9,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0,5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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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