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宜信
訴訟代理人 洪偉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913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9,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0,5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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