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02號
KSDV,108,補,1302,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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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吳亮諭 
原告與被告張清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
同)782,100 元【計算式:人民幣180,000 元×4.345 (訴訟繫
屬日108 年10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782,100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54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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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