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5號
KSDV,108,補,1285,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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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再審原告  于智堅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淑娥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24 號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0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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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