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再審原告 于智堅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淑娥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24 號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0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