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吳典雄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5,940 元(300,620 +415,320 =715,
9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台幣7,820 元,但因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工資補償新台幣293,150 元、特別休假應
休未休工資147,600 元,合計440,750 元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1/2 ,而扣除上開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19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台幣2,980 元,則工資合計部分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840 元(7,820 -2,980 =4,840 )
,應暫免徵收1/2 即2,420 元,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台幣5,400 元(7,820 -2,420 =5,400 ),惟因原告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救字第153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
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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