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31號
KSDV,108,補,1231,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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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曾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述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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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