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7號
KSDV,108,補,1217,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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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李進財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
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
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
者定之。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 項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第2 項請
求回復原職,第3 項請求自108 年9 月1 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之
薪資及遲延利息,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
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之確認僱傭關係
之價額定之。又該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
,其法律利益應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亦即
計算至其任職於被告至強制退休之日為止。查原告為52年5 月8
日生,則原告自108 年9 月1 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為8
年8 月又7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原告因本件訴
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8 年8 月又
7 日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原告陳報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26,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710,067 元(計算
式:26,000元/ 月×(12×8 +8+7/30)月=2,710,067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惟依上開規
定,應暫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4元(計算式:27,928×1/
2 =13,9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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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