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筌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秀燕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羿泰企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8384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9,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6,4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9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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