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4號
KSDV,108,補,1214,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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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筌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秀燕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羿泰企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8384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9,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6,4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9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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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筌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