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2號
KSDV,108,補,1212,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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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王志成即協緯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3,760 元,應繳裁
  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1,8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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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