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97號
KSDV,108,補,1197,201910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原告與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5,3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