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80號
KSDV,108,補,1180,201910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安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絲漢德律師
      賴以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4
2,5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6,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