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安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絲漢德律師
賴以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4
2,5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6,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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