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立柏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陳水哖、陳英雄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
第17189 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3,06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1,7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61,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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