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72號
KSDV,108,補,1172,201910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立柏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陳水哖陳英雄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
  第17189 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3,06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1,7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61,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立柏泰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