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61號
KSDV,108,補,1161,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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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黃順豐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騏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
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813,9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惟其中原告請
求給付延時工資、預告工資、應休未休特休假工資部分合計為74
6,2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
一即4075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845 元(計算式:
8,920 元-4075元=4,845 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8 年度救字第144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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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