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86號
KSDV,108,聲,186,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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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陳田義 
      柯賢明 
      蔡清榮 


      張家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 項定有明文。 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 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 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 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 號裁判要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田義之債權人,相對人間 調整租金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下稱系爭事件)確定在案,聲請人日前聲請陳田義對其他相 對人之租金債權,業獲執行處核發移轉命令,故聲請人就本 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資料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聲請人上開所述,僅在 說明聲請人執行債權之過程,難認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 害關係。而縱認聲請人係為實現其債權乃聲請閱卷,此亦屬 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聲請人復未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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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