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8號
KSDV,108,法,28,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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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翁王雪花


送達代收人 李美欣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KT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KT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KT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一0八年九月八日第二次修正」欄第六條、第十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KT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下稱高雄市KT社福基金會)之董事長,高雄市KT 社福基金會前於民國99年9 月13日報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 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9年10月1 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然因 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於10 8 年9 月8 日經第三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表 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 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 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 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 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 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高雄市KT社福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 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暨 簽到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等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



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捐助章程條文第6 條、 第10條,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 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 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修訂日期│ 99年8月10日設立初訂 │108年9月8日第二次修正 │
│ │ 105年9月8日第一次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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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原訂章程條文 │擬修正章程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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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期滿│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期滿│
│ │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二│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額五分之四│
│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
│ │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
│ │為限。 │為限。 │
├────┼─────────────────┼─────────────────┤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第一項 │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
│ │ 及解職。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選及解職。 │
│ │四、年度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四、年度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
│ │ │ 七、章程修訂。 │
│ │ │ 八、財產之處分。 │
│ │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第二項 │
│ │ │ 第1項第7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 │




│ │ │ 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院為 │
│ │ │ 必要之處分時,送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三項 │
│ │ │ 第1項第8款財產之處分,僅於財團目 │
│ │ │ 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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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