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1175號
KSDV,108,審訴,1175,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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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李慶榮 
被   告 姜華英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於訴外人馬志宏之債權不存在 ,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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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