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91號
原 告 錢秀玲即日金工程行
被 告 禾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豐銘
被 告 莊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 裁定(108 年度補字第101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479元,此裁定於108 年9 月4 日 送達予原告,此有傳真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 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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