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00號
KSDV,108,司拍,300,201910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美戀 
相 對 人 李淑妃律師即莊世憲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莊世憲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37年1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莊世憲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 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民國107年10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抵押義 務人莊世憲於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被繼承人莊世憲之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司繼 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選任李淑妃律師為莊世憲之遺產管理人 ,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 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 14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前金 │前金 │ │71-4 │ │3,000 │100000分之423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1247 │前金段71-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4.22 │雨遮:1.47│全部│ │
│ │ │ │015層樓房 │一層夾層: │ │ │ │
│ │ ├───────────────┤ │19.48 │ │ │ │
│ │ │自立橫路98號 │ │合計:63.70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前金段00000-000 建號 12,770.05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8 │
│ (含停車位編號003A,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