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99號
KSDV,108,司拍,299,2019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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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盧沁媛 
相 對 人 陳叶荃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5,1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2年12月30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 向聲請人借用4,27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 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8年6月6日、108年7月6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 約定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青海 │ │491 │ │2,800.08 │10000分41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8641│青海段4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八層:46.8 │陽台:7.19│全部│ │
│ │ │ │15層樓房 │合計:46.8 │雨遮:0.95│ │ │
│ │ ├───────────────┤ │ │ │ │ │
│ │ │河西一路1447號八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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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8703建號,面積7,504.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039,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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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