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16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116,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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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請人即債 林群芳即林雅純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書瑋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123號裁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無財產,,且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 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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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