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
聲請人即債 蔡世和
務人
代 理 人 周崇賢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春穆
相對人即債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中華郵
政等金融機構之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262元,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在卷足憑。本院考
量該存款金額非鉅且多不足解繳手續費,故不予處分,經本
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
之表示,有108年8月30日雄院和108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09
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本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
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
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
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